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场地与地基应考虑下列宏观震害或地震反应:
    1 强烈地震动造成场地、地基的失稳或失效,包括土层液化、震陷、地裂缝、滑坡等;
    2 地表断裂错动,包括地表基岩断裂及构造性地裂造成的破坏;
    3 局部地形、地貌、地层结构的变异引起地震动异常造成的特殊破坏。
4.1.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场地与地基的勘察和评价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 1 确定场地土的类型和场地类别;
    2 对可能产生滑坡、塌陷、崩塌和采空区等的岩土体,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地基稳定性评价;
    3 对判别为液化的土层,根据液化等级提出处理方案;当不进行抗液化处理时,应计入液化效应的影响对土层的设计参数进行修正;
    4 划分场地抗震地段类别。

 

条文说明

4.1 一般规定
4.1.2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点,本条给出了修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工程结构抗震设防时,应该对场地与地基进行勘查和评价的内容。一共4款,这些内容虽各不相同,但又互有交叉,应该根据场地的条件和工程的不同情况与要求,进行其中一项或多项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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